0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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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从滴滴出行下架,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
来源:
#滴滴出行App下架#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公告: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7月4日,“滴滴出行”因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下架。
借此次滴滴出行被下架,浅谈个人信息和网络信息安全。
据报道,这是国内首次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案件。
此次国信办做出下架“滴滴出行App”所依据主要规定是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被下架的理由是“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中第四章以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到个人信息有以下: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次下架“滴滴出行APP”也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滴滴出行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可以轻而易举获得中国的道路信息、网约车车辆信息、驾驶员的个人信息、网约车使用者的用户注册信息。滴滴公司不仅掌握了平台使用者的行动轨迹,更有可能泄露国家的科研基地、基建工程。在庞大的数据面前,如果我们的个人信息、道路交通信息、出行信息及车上的录音信息等被泄露,将会对个人隐私甚至是国家信息安全造成巨大灾难。而2021年6月30日滴滴出行以交易代码“DIDI”正式登陆纽交所,让这些信息更加危险。
《网络安全法》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充分说明《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明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滴滴公司目前只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尚未到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程度,滴滴出行公司今后何去何从,是否还能东山再起,一切都尚未可知。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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