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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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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人、借款人都构成犯罪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
当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经被认定犯罪时,借款合同是否会因此无效?当事人的权益又应当维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所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出现借贷双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借款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来认定借款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10年11月19日,陈*义向张*汝借款95万元。2013年8月2日,陈*义向张*汝借款954.6万元。冯耀鸣、徐光强、谢顺杰、董大为上述债务的担保人。
二、2013年4月1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保证人就上述两笔借款重新签署借贷手续,商定:两笔借款及利息汇总共计1230万元作为本金,借款期限19个月,逾期利率为日利率3‰。徐光强、冯耀鸣、董大为、谢顺杰、张宏女、义超公司为陈*义向张*汝借款123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2017年12月12日,张*汝将对陈*义依法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孙*。债权受让人孙*于2018年1月8日分别向主债务人陈*义及各保证人发送债券催款通知书,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归还借款。
四、2018年1月15日,孙*为索要借款,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陈*义向孙*归还本息,六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陈*义及六位保证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因案涉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张*汝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款项来源不影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七位上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再审申请人主张案涉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出借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第二,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涉嫌或构成犯罪而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情况下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需要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规定认定。“并不当然无效”是指有的犯罪影响合同效力,有的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如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款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制度,并非出借人与借款人共同实施,因此单个借款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应受到刑法的评价,从这一角度来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提供借款的,提供借款的一方属于帮助犯,此时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也随之无效。借款合同有效的,还需要单独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事由。借款人或出借人即使涉嫌犯罪或已构成犯罪的,担保人也可能需要依据过错程度、合同效力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审查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防止出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情况。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两份《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经查,尽管王某某、张某某及陈定义在供述笔录、询问笔录中对案涉1230万元借款资金有所说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案涉1230万元来源及流向及陈定义对款项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事实,并未在32号刑事判决中被确认,亦无其他证据证明123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于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即使1230万元借款资金与王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有关,也不能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协议》及两份《保证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陈定义及六保证人主张案涉《借款协议》及两份《担保合同》符合该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即《借款协议》及两份《担保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然而,案涉《借款协议》及两份《担保合同》均是在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系各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无效力瑕疵,故原审认定《借款协议》及两份《担保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此外,尽管张某某转让案涉债权时,刑事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但案涉债权转让等价有偿,陈定义及六保证人提出的案涉债权转让行为“明显有转移资产、逃避刑事处罚目的"之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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