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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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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旅游被“宰”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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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十一黄金周,出门游玩成为很多人的度假选择,但旅游者在旅游的时候,由于人生地不熟,容易遭遇人身或者财产侵权,那么,旅游被宰要承担哪些责任,又该如何防止被“宰”呢?
相关案例
1月24日晚,有游客在北海旅游时,被出租车司机带去位于银海区的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就餐。在此期间,游客一行人点了油螺辣炒、龙顶清蒸、马蹄和贵妃辣炒4个菜,结账时共支付1500元。
1月28日凌晨,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此事的调查处理情况。
通报显示,该店海鲜池内的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定价基本符合春节期间海鲜餐饮消费价格,该店四类海鲜产品经加工、烹饪后的价格在合理区间。
针对消费者质疑四道海鲜烹饪后分量不足问题,未发现有海鲜掉包、掺杂掺假等行为。不过油螺加工后可食用部分缩水明显,马蹄螺和贵妃螺经对比也存在份量略少的情况。
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店家存在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
目前已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店家表示将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对涉事出租车司机,相关部门已责令出租车公司对其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处罚。
法律分析
01、明码标价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有3种: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其中就包括属于完全竞争状态的餐饮、住宿、旅游等服务业。因此,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但是,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要求,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2、不正当竞争
据有关专家指出,涉事餐馆给予司机回扣,还涉嫌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03、消费者知情权
比如商家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该行为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律师说法
如果在旅游遇“糟心事” 可这样维权,旅游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维权需提供有效证据,务必注意收集并保留。
01、就餐遇到“高价菜”时
假期客流量较高,难免有商家会借机涨价以牟取高额利润。如果就餐后结账时惊现“高价菜”的情况,消费者可这样维权。
就餐遇到“高价菜”最常见的情况是:商家没有明码标价,而消费者在结账后却发现“高价菜”。其实,我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商家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应当标志醒目、货签对位。所以商家不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在游客难以发现的位置,然后在结账时收取高价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首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
02、住宿遇到“酒店刺客”时
今年“五一”小长假中,“酒店刺客”这个词屡屡被人提起。明明提前从网上预订好酒店,临近或到场后,消费者却被告知没房或加钱才能入住。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看是从哪里预订的酒店。比如,现在多数人都是利用各网络平台预订酒店,如果是这样的话,游客可以联系平台进行处理,要求平台安排其他酒店入住或赔偿损失。在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消费者和网络平台之间其实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那么,网络平台提供预定相关技术服务,游客则向平台支付款项,最后游客无法入住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平台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认为无法入住是酒店原因导致的,平台可以在赔偿游客损失后向酒店追偿。如果游客不是通过网上平台,而是直接向酒店预定的房间,那么游客与酒店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游客不能入住,酒店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的损失。
03、旅游遇到强制购物时
节假日期间,一些市民报名参加旅游团。一些旅行社领队在旅游过程中安排多个购物点,强制团员进行购物。有的旅游团甚至因为购物时间长,造成多个景点行程被取消的情况。
根据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遇此类情况,也可向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注册地的旅游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04、涉及法院起诉时
旅游类纠纷的维权途径有以下五种: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向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最后涉及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相关合同纠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侵权责任纠纷,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遇到旅游途中的“糟心事”进行维权时,无论选择以上哪种维权途径,能够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是“重中之重”,务必注意收集并保留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收据、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能够还原事实的音频证据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对方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材料。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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