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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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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谈案要点及成案关键
来源:
一
案情诊断
①当事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
②隐名股东;
③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方;
④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离婚案件中分得股权的原配偶;
⑤通过继承关系取得股权,但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继承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双控人员,律师要从下列几点判断:
比如:伪造签名擅自非法清算公司,拒不移交财务账册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等。
比如:
①抽逃出资并解散公司;
②拒不提供财务账册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③伪造签名侵占其他股东股权;
④利用实际控制地位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⑤滥用股东权利解散公司。
二
诉讼方案的确定
①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21条)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90条)
③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192条)
以股东受到损害的直接利益为标准。
确定诉讼请求的注意事项:
不能混淆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如果侵权人侵害了公司利益,但公司人格独立,不能就推定为损害了股东直接利益。
这是区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本质特征。
①工商登记;
②公司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
③股东名册;
④向公司缴纳出资的证明,包括汇款凭证;
⑤出资证明书,包括用途为出资的收据;
⑥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包括签字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会议通知、股权证明、代持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①被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伪造股权转让合同、伪造的股东会决议等、财务凭证、录音录像等;
②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的证据;
③抽逃出资,隐匿公司财产的证据;
④泄露商业秘密、同业竞争的证据;
⑤非法清算和注销公司等。
4、法律依据(略)
● 如果当事人为被告,主要从以下几点确定诉讼方案:
(1)抗辩权基础
①基于原告主体适格性的抗辩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如果原告是隐名股东、基于继承取得股权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继承人、基于离婚分得股权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配偶,否认其原告资格;
②已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③基于被告不具有主观过错;
④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等予以抗辩。
①原告不适格的证据;
①梳理被原告起诉的事情的真实经过;
②被告作为董事、高管履行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
③原告无直接利益损失的证据;
④被告的损失与原告履职行为无因果关系的证据。
三
律师谈案成交的关键点
例如:
·实际控制人干这件事的时候,你们小股东就不知道吗?
·高管在外边进行这些交易,你们都没有发觉吗?
·控股股东指示董事(或者高管)去做这件事的时候,你们没有提出异议吗?
·你们发现问题后,就没有自己协商过吗?协商的时候,对方什么态度?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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