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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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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创设诉讼时效新规则!

来源:


【裁判要旨】

当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未届期时,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不予适用。具体来说,若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主张,致使普通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且尚未超过时效期间,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中“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时,是否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之规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情形下不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理由如下:

立法目的层面:诉讼时效制度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制度,主要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权利受损、不知义务主体,从而无法主张权利时,如何确定保护期间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明确知晓被告身份,亦清楚债权因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受侵害,不属于最长权利保护期间适用情形,故而不应适用。

价值导向角度:法律制度及其适用理解应尽可能减少诉讼,而非增加诉讼。若只因债权人未在二十年内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便导致其权利无法受保护,这无疑会鼓励债权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增加诉讼量,既破坏交易双方信任基础,又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与法律制度目的和精神相悖。况且,本案中债务人多次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使债权人合理期待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能基于此信赖推迟诉讼。此时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鼓励。

【简要分析】

本案中,债权人在19年间不间断地进行催收,表明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强调了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性,即只要权利人持续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就不应适用20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这一裁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逃避债务,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