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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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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股东、双控人:如何避免在股东内杠中被“刑事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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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营企业从控制权之争,到中小股东“掀桌子”式报案,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虚假出资等罪名频频出现,折射出企业治理的诸多弊端。而这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这些罪名中,超过六成属于职务侵占刑事控告,且并非源于审计部门的审计或者公安机关的主动侦查,而是爆发于股东内杠,一方股东向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起刑事控告。
本文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防御的视角出发,系统梳理了股东纠纷中最易被攻击的七大风险点,并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自保方案,提醒老板们注意,也与律师朋友们交流。
01
股东内杠中的刑事风险演变
帮老板避坑
在民营企业中,股东之间一般是基于信任才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又往往基于这种信任,而忽视了制度、规则的作用,继而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公司正常运营时,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相安无事。然而,一旦股东关系恶化,曾经的“默契操作”和“方便安排”都可能被重新审视,甚至放大解读,继而成为打击对方的证据。这其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基于在公司的地位和话语权,往往成为被刑事控告的对象。
刑事控告的杀伤力,远超民事诉讼,是老板们难以想象的——
在企业层面:企业的资产,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设备等可能被公安机关冻结、查封,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涉刑信息会被公开后,会影响客户信任和企业的融资能力;还可能触发工商、税务部门的核查。
在股东层面:一旦定罪,股东会被判处刑罚;股权可能被冻结或拍卖,用于退赔企业损失。即使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漫长的侦查、审查过程,也足以拖垮一个企业,毁掉一个家庭。
核心警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管,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公司经营中的许多看似“正常的操作”,在特定视角和证据组织下,完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所以,在运营公司时,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
02
七大高危雷区:你的哪些行为最易被“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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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区一:虚增中间环节——你的关联交易公允吗?
典型行为模式: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采购、销售或其他交易流程中,通过增设虚构或不必要的中间环节,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或截留应归属于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大股东、企业高管设立空壳公司作为中间环节,以正常价格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再以低价从实际供应商采购,截留差价;
(2)虚构运输、仓储、安装调试等附加环节,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服务合同并开具发票,套取企业资金;
(3)设立中间公司以低价从企业采购产品,再以市场价转售给真实客户,截留销售差价等。
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检公报的一个真实案例——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广州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云南办事处高级经理和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云南区域的销售业务,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广州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云南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昆明A公司、云南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广州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风险点:当你或你的亲友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担任“中间商”,且该环节并未创造实质价值,仅作为资金流转通道时,极易被认定为“虚增交易环节型”职务侵占。
合规要点:
1、从制度设计、过程管控、争议解决三个维度构建防控体系,既避免 “将正常商业行为入罪”,更要杜绝 “以市场交易之名行侵占之实”。
2、关联交易必须公允、透明、程序合规。交易价格应有市场可比依据,决策过程应履行回避程序,并留存完整的比价、议价记录。
雷区二:薪酬与报销——你的个人消费是否让公司买单?
典型行为模式:公司股东或高管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吃空饷"套取公司资金。其具体操作模式主要有:
1、凭空捏造“影子员工”,将其列入工资表套取薪酬;
2、将在职员工的工资、奖金标准暗中调高,侵占差额;
3、将已离职员工信息保留,继续冒领工资。
行为人利用审核、制作、发放薪酬名单的职务便利,将虚列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套出,最终据为己有。
典型案例:施某、覃某职务侵占罪【(2020)浙0108刑初115号】
被告人施某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覃某系公司股东、财务管理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施某、覃某利用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及财务的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与全某、王某、杨某2、施某、陶某5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向5人发放工资共计1277114.05元并代缴社保费用。全某、王某、杨某2的工资卡及其中钱款实际由被告人施某、覃某保管和使用,施某、陶某每月将工资全额转至被告人施某的账户,全某、王某将代缴的社保费用90016.9元全部转回被告人覃某的账户。被告人某、覃某以上述方式占有公司钱款共计1367130.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覃某作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
风险点:大股东、高管利用审批权限,将个人或家庭消费纳入公司成本,或以虚增薪酬、虚构人员方式套取资金,是职务侵占中最常见也最易取证的类型。
合规要点:企业需建立人事与财务的防火墙。薪酬发放必须依据正式的人事文件;报销必须凭真实、合规的票据,大额消费需附有说明;高管报销应由董事会或指定委员会复核。
雷区三:截留应收款项——你是否让客户把钱打到个人账户?
典型行为模式: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司应收款项,并将其据为己有。
典型案例:聂某某职务侵占案
2015年,彭某某等人合伙购买某泉国际商业体商铺,计划加盟镇某火锅店。2017年,某泉公司将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某睿公司施工。因装修风格不符,彭某某等人请求变更设计,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排营销总监聂某某协调。聂某某以需收取门窗改动及工程配合费为由,要求彭某某支付15万元,彭某某分两次转账10万元至聂某某私人账户,聂某某以公司名义出具收条,但未将款项上交公司。2019年,某泉公司自行完成改造。
后聂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聂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维持原判,聂某某再次上诉,终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风险点:任何让客户将本应支付给公司的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无论事后是否归还、用途如何,都是职务侵占的高危行为。
合规要点:
(1)公司要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应该有公司收取的款项。
(2)明确公示公司收款账户,定期向客户发送对账通知,建立异常收款预警机制。
雷区四:资产变卖与处置——你是否私自处理公司资产?
典型行为模式:
行为人利用其职务赋予的对财物的合法控制权,采取“蚂蚁搬家”、内外勾结等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司资产秘密窃取、侵吞,进而私下变卖获利。这里的行为人包括老板、高管和员工。
典型案例:赵某平职务侵占案
2012年3月,华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被告人赵某平及李某、许某。华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向三个股东借款,至2016年,华某公司尚欠赵某平借款5096135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平因个人债务无力归还,利用自己担任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华某公司景江花苑6套住宅、5个商铺等资产作价一千余万元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签售给他人,以偿还其个人债务。
2016年期间,赵某平伙同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华某公司景江花苑21个商铺以“商品房买卖”的方式向他人融资750万元,其中150万元被赵某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认为,赵某平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风险点:未经公司正式决策程序,擅自处置、变卖公司资产(包括存货、设备、甚至知识产权),并将所得据为己有。
合规要点:
(1)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
(2)重要资产处置需经多部门审核批准;
(3)定期进行实物盘点与账目核对;
(4)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监控全覆盖。
雷区五:转移商业机会与收益——你的另家公司是否在“吸血”?
典型行为模式:
行为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产、利润或商业机会,以看似“合法”的交易形式,转移到自己或亲友控制的另一家企业,从而“掏空”公司。
常见的手法包括:操控公司向关联方高价采购、低价销售、无偿或以极不公允的条件提供资金、技术、业务渠道等。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将公司“掏空”,把本应由全体股东共享的利益,“乾坤大挪移”般地输送给少数内部人,其侵害的是公司整体的财产性利益。
典型案例:田某职务侵占案【(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42号】
田某长期担任某客运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他与公司其他高管共同成立了“长投公司”,个人持股30%。在集团车站需改造空调时,田某利用决策权,主导了一场关联交易:在集团完全有能力自行采购的情况下,决定由他自己持股的“长投公司”出资购买空调,再以极不公允的高价租赁给集团使用。通过这份显失公平的合同,“长投公司”从客运集团攫取了高达1584万余元的巨额“租赁收益”。
风险点:将本应由公司承接的业务、本应属于公司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设立同业公司等方式转移至自己或关联方。
合规要点:
(1)商业机会应优先提供给公司;
(2)涉及关联交易必须严格履行披露、审批程序,并且确保交易条件不劣于市场上的第三方。其中向公司披露并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特别重要。切记,无审批不交易。
雷区六:直接侵占公司财物——你以为的“借用”可能是犯罪
典型行为模式:
行为人利用其岗位赋予的对财物的合法管理、控制和经手权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直接将财物“拿走”或侵吞。
典型案例:
某广告公司大股东李某(持股51%)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并占有公交站台广告租赁款31.9万元,未交至公司财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风险点:未经批准将公司资金、商品、车辆等财物用于个人用途,即使主观上打算归还,也可能因时间过长、金额较大而被认定为侵占。
合规要点:
(1)明确股东与高管的职权分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2)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大额资金支出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定期审计公司财务,留存交易凭证、合同等证据。
(4)老板、股东从公司获取资金(非分红等股东权益性资金),应签订合法合同并履行审批程序。
雷区七:混淆个人与公司财务——你的“公司”是不是你的“钱包”?
典型行为模式:行为人利用公司报销制度的漏洞,将本不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公司。常见手法包括:
(1)“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由套取资金;
(2)“化公为私”,将个人消费包装成公务支出报销;
(3)“小题大做”,在真实业务基础上,通过篡改票据、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虚增报销金额。
典型案例:李颐菲职务侵占案【(2014)通刑初字第844号】
李颐菲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其审批和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在数年内采用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近百万元。其手段多样:(1)将自己与亲友赴美旅游的费用以冲销已故总裁“借款”的名义报销;(2)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已获批准的报销邮件,大幅提高金额,冒领差额;(3)将个人购物发票以“办公用品”名义报销。
风险点:在缺乏规范财务制度的企业中,公司账户往往被视为实际控制人的“私人钱包”,这是职务侵占指控中最致命的弱点,也是很多老板很容易疏忽的风险点。
合规要点:
(1)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公司应有独立账户、专职财务人员、规范账目;
(2)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性质(借款、分红、投资等)、支付利息、按时归还。
03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自保措施
帮老板避坑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并细化公司章程,分权制衡:明确股东权利义务、决策流程、利润分配规则、关联交易等决策程序,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形成内部制约,避免所有关键权限集中于一人。
(2)规范重大事项审批流程:对于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资产处置、高管薪酬等事项,必须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正式程序决策,并制作详细会议记录。特别注意,要保留会议记录。
(3)加强财务控制:建立财务审批制度(联签);大额资金支出须由财务、法务、监事三方联审;每年进行外部审计;监事或独立董事定期质询高管,发现异常及时启动内部调查。
(4)强化关键业务流程内控:包括财务管理、.采购与销售管理、资产与印章管理等制度。
2、严格区分单位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1)规范出资环节:股东需按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将出资资金全额转入企业对公账户,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转账记录可查。
(2)管控经营收入:企业所有收入通过对公账户收取,严禁股东或员工以个人账户收款。
3、切实注意日常合规习惯与证据留存
(1)凡事留痕:重要决策、交易沟通尽量通过邮件、办公系统等可留存的方式,避免单纯口头沟通。
(2)程序正义:即使作为实控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上,也主动履行回避程序,让其他股东或独立董事参与决策。
(3)定期自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对公司的关联交易、高管报销、异常款项等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专业支持: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对公司的重大交易、制度建设进行事前审查。
4、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股东或董监高学习《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红线”标准。
总之,对于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一定要切记:信任不能替代监督,情感不能超越制度。
无数血泪教训警示我们:在股东关系和睦时,那些“没问题”的灵活操作,在关系破裂后,都可能成为刺向你的法律之剑。
对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者企业家、高管私人顾问的律师,要协助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控制权时,科学构建“防火墙”,将个人行为嵌入公司的合规体系中,实现权力运行的留痕与制衡,避免被其他股东以刑事手段“降维打击”,导致企业、个人与家庭三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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