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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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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湖北一男子全部遗产留给女友、父母没份?
来源:
2022年7月20日,长江日报发布的一条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一男子去世将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全部赠与仅仅交往了一年的女友王某。这个热点案件的结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争议,在这个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的以及我们生活中遇到遗产纠纷应如何应对呢?
案情概况
高某年约40岁,2021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去世前,他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4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全部赠与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高某安葬后,王某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遂诉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庭前调查中,王某说遗嘱是高某亲手写的,自己只是完成高某的遗愿。高某的父母则老泪纵横称,儿子名下的房产是他们掏空了半辈子积蓄买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遗嘱系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要件,但《民法典》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肩负着传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经过法院5轮调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高某父母所有,奔驰汽车和存款归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
法院达成调解背后的法律依据
一、高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遗嘱在法律上有6种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是生活中最为常见、最为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遗嘱形式,在本案中的高某采用的就是自书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需要符合3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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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
这不仅包括遗嘱的全部内容是遗嘱人亲笔书写,还包括后续如果有删减改动也必须是遗嘱人亲自删除、更改。如果遗嘱内容是他人代写,就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可能属于代书遗嘱,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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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遗嘱人签名
就算遗嘱内容是遗嘱人书写,但最终没有遗嘱人签名,那就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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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明年、月、日
最后为补强真实性的认定,自书遗嘱中需要明确书写的具体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才可以。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先后效力,也影响遗嘱真实性的判断。
本案中,高某的遗嘱同时符合了三个法定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女友王某有权分得遗产。
二、是否必须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民法典》中也规定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这些也是处理民事纠纷必须遵循的原则与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2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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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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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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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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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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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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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本案件恰巧属于《意见》规定的3、4情形,关乎老年人的保护和公序良俗,法官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做思想工作。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综合多方考虑,本案经过5轮调解才达成协议的,最终王某作出一定让步。法院并没有否定遗嘱的合法性,只不过通过调解,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案件的结果中熠熠生辉。
遇到遗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记得很多年前,一部《溏心风暴》让大家对于遗产纠纷有了初步概念。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为了遗产导致本来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的例子。
那么,如果我们遇到遗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自行协商
如果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遗产分割的份额、时间、方式达成协议,再按协议分割遗产。但这需要遵循一定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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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必须是在相关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协商后的协议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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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
协商解决的前提是需要符合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且经过协商后的协议也必须合法,不然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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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然协商就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不受法律保护。
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如果相关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无法达成协商,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性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纠纷。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以上两种协商都无法达成协议,那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小结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在家庭中我们应该尊老爱幼、和睦互助。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在财产分配中尽量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同时,案件审理结果不应是一份冰冷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过程中,更应在兼顾法理的同时弘扬社会道德、家庭美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这也是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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