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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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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袁冰妍偷税漏税事件更进一步了解逃税罪

来源:


7月4日,女星袁冰妍公司偷漏税被罚97万,冲上热搜第一。明星偷税漏税的新闻层出不穷,娱乐圈光鲜亮丽的伪装被撕开,轰然倒下的是“法制”明星们的职业未来,也是公众对于他们的信任与支持。

为何明星偷逃税屡禁不止?小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带大家从明星偷逃税案件中揭开逃税罪的面纱……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了袁冰妍关联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公司因违反《税收征管法》罚款97.8万元人民币。

2019-2021年期间,重庆丽妍文化传媒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本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支出金额共计8149971.44元,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作为扣缴义务人,重庆丽妍文化传媒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29994.29元,但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其上述行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的罚款,即97799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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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明星偷税案件。大多数的明星主播偷逃税款案件,都是采取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隐匿个人收入,就是“阴阳合同”,用他人的账户收款而不申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就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方式,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低税率的经营所得。 

但是,此次袁冰妍税案在具体偷税行为上存在很大的差别。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取得经营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并没有按照正常的分红方式向股东袁冰妍分红(按照税法,股东袁冰妍应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是直接将公司资金用于袁冰妍的消费性支出(会计上计入了“其他应收款”这个科目)。所以税务机关不予认可这种名义上的借款行为,将其认定为是实质上的分红。

 

处罚依据

重庆税务机关将股东借款实质认定为分红的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袁冰妍及重庆丽妍文化传媒公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袁冰妍是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100%股东,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袁冰妍及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扣未扣行为,因此,其不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刑事责任范围内,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行为人存有什么样的情形,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呢?

 

更进一步了解逃税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逃税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类行为主体、三种手段行为、一种目的行为和两个情节要求:

1、两类行为主体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身份犯)。

2、纳税人主体的三种手段行为分别为:

  1.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 不申报。因不申报而成立逃税罪的,不需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3.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符合其他要件的,也成立逃税罪。

3、一种目的行为是指逃避缴纳税款,包括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以及不符合退税条件却通过虚假手段取得的退税款。

4、两个情节要求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二、逃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逃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而在财务账上少列收入,因而导致少缴税款,符合前述条件的,依然成立逃税罪。

 

三、逃税罪的认定

1、如何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3、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逃税行为且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的,对逃税行为应以犯罪论处。

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逃税的,应以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本次事件是近期曝出的第一起股息红利偷税案件,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所谓“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守法是基本的操守,拿着高额的薪酬,更应该在道德层面有正面引领作用,而不是一边拿着高额的薪酬,一边用各种无底线的行为把行业搞得乌烟瘴气。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自觉纳税是公民社会责任感和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明星,还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应该自觉诚实纳税,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