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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上海高院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意味着比特币已合法了吗?

来源: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的公众号“浦江天平”在其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了关于比特币的案例,这是首个以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的涉币案例,引发各界对于比特币是否合法化的讨论。

 

●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施某向其返还一个比特币。经审理,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某一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施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程某于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某返还一个比特币。执行法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的情况。同时,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开户的国外比特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境内有效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比特币已悉数转给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踪。

执行法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协商。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出借时的购入价人民币84000元折价赔偿给申请执行人。

 

● 比特币强制执行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难点在于一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则,二是施某如何返还比特币给程某,如不能返还交付,应如何处置。

比特币的法律认定是比特币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首要前提。

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应贯彻审执兼顾的原则,以民事判决中比特币的法律认定作为法律适用的基础,参照财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执行处置。”该案例撰写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钱政骁指出。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提到,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

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认为,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形成的加密数字货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比特币强制执行中法律适用模糊,执行处置结果不一,而这些正是执行实践中难点问题。

 

● 此前多个判决已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财产

该案并不是国内首个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财产的案例。2019年吴某与上海耀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赋予比特币虚拟财产的地位。

李某、布兰登·斯密特诉闫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9)沪01民终13689号】,陈某诉张某返还纠纷案【(2020)苏1183民初3825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比特币通过“挖矿”产生,需要购置、维护相关的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耗电能源的对价才能获得。同时其可以产生经济收益,具备价值性;其次,比特币的总量受算法的影响恒定为2100万个,具备稀缺性;最后,比特币的持有者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使其具备可支配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的案例。

 

● 该案例并不意味着比特币已合法

有人认为,上海高院的判决将意味着比特币的合法化。

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打击力度一向非常严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修订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虚拟货币交易增列为非法集资相关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由此可见,以上海高院此次对比特币虚拟财产地位的认定,无法推出其在我国已经合法化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