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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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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六一儿童节,最好的礼物是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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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是儿童节,这部民法典会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带来哪些影响呢?让我们一起来查收,这份送给孩子们的特殊礼物吧!
《民法典》总则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0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调整
小明今年9周岁,沉迷手机游戏,最近陆续为一款手机游戏充值,金额高达2万元。小明妈妈发现以后找到商家,希望商家能够退还充值款。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2、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小明今年刚满10周岁,疫情期间,小明的父母均受感染住院,小明的其他亲戚都在外地,他自己独自一人留在家中隔离观察,生活无人照料,幸好有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接济,小明度过了难关。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01、性骚扰的责任、预防及诉讼时效
小明从小受到邻居王叔叔的性骚扰,但童年的小明对被侵犯这件事并不完全理解,又不敢告诉父母。19岁那年,小明鼓足勇气寻求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增设了针对性骚扰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然而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可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有的甚至是熟人、近亲属作案,不敢通过法律寻求保护。这条规定是对不怀好意的成年人的一种有力震慑,不能因为孩子年幼无知就伸出罪恶之手。
02、扩大儿童的“选取姓氏权”
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实施了一个统一的办法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考虑到许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党姓国。为了孩子们能够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让他们放下压力,更快乐地成长,某福利院采取从《百家姓》中,按季度为孩子们取姓的方法,取姓工作由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福利院统一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典》将姓名权纳入人格权编并作出了修改,使自然人的“姓氏权”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根据客观现实,使儿童的姓氏有更多的选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01、倡导树立优良家风
近日,为迎接六一儿童节市图书馆举办了“家风故事好传承”亲自公益活动,小明带着妈妈一起参加,凭着“小家大爱”的故事拿了市一等奖。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相对于《婚姻法》第四条增加上述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弘扬优良家风。该条款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儿童,在优良家风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儿童,有助于塑造高尚品格和良好行为,有利于降低违法犯罪率。
02、进一步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和保障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部分修改,从《婚姻法》的“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一步明确了不得危害或者歧视的主体范围。在第二款中扩大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保障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权益,比如脑瘫儿、残疾儿、因患病或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等。
03、父母离婚后子女的选择权
小明的爸爸妈妈前年离婚了,小明由爸爸直接抚养,但爸爸把小明留在老家跟着爷爷,自己外出打工了。今年,小明满9周岁了,他想跟妈妈生活,小明可以自己决定跟谁生活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修改,《民法典》明确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父母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04、从“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到“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小明的妈妈婚后放弃了高薪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现在小明的父母闹离婚,小明想要跟妈妈生活,但她妈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小明的爸爸承担大部分抚养费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相较于《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修改,将《婚姻法》中“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表述,修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给法院裁判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提供法律依据。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回归家庭,基本上放弃了自已的职场生涯,离婚后再度工作异常艰难,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若判决双方各半负担子女抚养费,会导致子女的生活质量下降,该条规定让子女的生活在父母离婚后获得更加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收养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王阿姨今年45岁了,她的丈夫在前年因病过世了,王阿姨担心晚年无依靠,想要收养一名8岁的男童小明。王阿姨可以收养小明吗?
01、收养人条件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结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02、收养异性子女的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相较于《收养法》第九条,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四十周岁的年龄限制,从“男性收养女性”扩大到“收养异性子女”。
03、增加收养评估的要求
“不能选择出生,但可以选择生活。”这句话,可以用作每一个被收养孩子的生命注解。筛选合宜的收养家庭,给孩子一个家,“收养评估”成为关键的一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相较于《收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最后祝所有的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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